小杰是一名高三学生。去年7月,母亲花7700多元为他购置了一部新手机。今年3月,小杰在夜间骑车时不慎将手机遗失,发现后尝试拨打手机,手机已关机。焦急的他当即报警。民警调取监控后发现,手机被路人元某捡走。根据派出所接处警登记簿上的记录,民警联系上元某后,元某虽然承认自己捡到手机,但表示,因为手机“有密码解不开”,被她随手扔进了路边草丛。由于丢弃地点是监控死角,民警多方寻找也没能找回手机。小杰随后起诉元某,要求赔偿。小杰觉得元某捡了手机不还,还扔掉,不仅让他丢了手机,还耽误了训练,导致体考改期,精神压力也大。所以起诉要求元某赔偿共计9000元,其中包括手机损失和这些间接损失。
庭审中被告元某不认可赔偿,庭审时的说法也反复变化。一开始没有提到手机有问题,后来在法官提醒虚假陈述的后果后改口,说捡拾手机时手机发烫,电池鼓包,怕爆炸才扔掉。但是,元某这个说法没有任何的证据支持,和民警处警记录也不一致。
民法典规定,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对遗失物品不能故意损毁、丢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就是要求捡到别人的东西必须归还,要么及时通知失主来领取,要么送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不能自己留着或者随便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则是还之前要好好保管,遗失物在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之前,拾得人需要进行保管,不能故意损毁、丢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某既未履行通知、上交义务,又故意丢弃遗失物导致手机灭失,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元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手机已丢失,不具有鉴定价值的可能性,法院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3年,酌定小杰丢失时手机价值为6000元,并最终判决被告元某赔偿小杰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