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离职想法后反悔,却被公司“开了”?
日期:05-16
本报讯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单位同意后还未到离职日,员工反悔了表示不想离职。此时,公司却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本案中,某公司员工姚某因工作调整,产生了离职想法,并于2025年10月初通过企业微信向领导提出离职申请,次日领导回复同意。后来,姚某改变想法,未办理离职程序并提出不想离职,但公司却不同意了。10月底,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姚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姚某提出异议并申请仲裁。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某公司向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为原告公司解除与被告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一方面,原告向人社部门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明确以“被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另一方面,原告在庭审中又辩称双方系因“被告主动辞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前后主张相互矛盾。
被告于2025年10月10日提出辞职意向,双方一致同意于2025年11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在2025年11月10日之前,被告仍与原告存在合法劳动关系,被告有权继续提供劳动,原告亦应正常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但2025年10月31日原告反而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的解除因原告的单方解除行为而发生,真正发生效力的解除权行使主体为原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负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事实,也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文本及该制度已向被告公示或告知的相关证据,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公司解除与被告姚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姚某经济赔偿金8万余元。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冯子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