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向银行客户经理行贿 单位及主管人员均受审
日期:05-15
本报讯 近日,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私营企业向银行客户经理行贿的案件。涉案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刘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面临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法院的审判,60余名银行职员参与旁听。
本案中,被告单位某私营企业在开展助贷业务中,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监事刘某请托银行客户经理秦某在贷款材料审核、加快放款速度等方面予以“关照”,并约定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秦某好处费,累计金额较大,从而换取秦某在审核环节的“放水”与违规帮助。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开展助贷业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间为“感谢”秦某提供的帮助,先后多次给予秦某共计49万余元。
镜湖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刘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维护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2024年3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在财政金融领域行贿的,将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行贿受贿一起查”的严厉打击态势。
在金融信贷中,通过贿赂换取信贷资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银行的资产安全,更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是对守法经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无论是手握审批权的银行经理,还是试图用金钱“开路”的企业,都将为破坏金融信用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冯子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