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青翠欲滴的蔬菜,买回家却发现有“色差”;看着色泽亮丽、让人食欲大增的鲜肉,离开菜市场灯光却变了样……原来这些都离不开“生鲜灯”的美化作用。针对部分经营者依旧违规使用“生鲜灯”等有色照明设施,存在营造虚假新鲜假象、误导消费者判断的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严禁使用“生鲜灯”。
根据提醒告诫,严禁使用有色光源、可变可调光源;严禁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严禁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严禁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严禁在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广大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使用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芮娟 实习生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