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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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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传播影视剧收取会员费 一男子因侵犯著作权获刑

日期: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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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己搭建网站,直接传播知名影视剧,就能轻松收取会员费谋利?有这样想法的人赶紧“收手”。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一男子被判刑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24年2月至8月,被告人洪某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自行搭建网站,利用数据采集工具从第三方网站通过技术手段将付费用户域名与自己搭建的网站后台绑定,使得相关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视听作品。洪某林采用上述方式传播《楚汉传奇》《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倚天屠龙记》《养蜂人》《泰坦尼克号》《指环王》等视听作品共计53814部(其中已扣除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未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国家作品等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2328部作品),收取会员费人民币6971元。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听作品,应当认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视听作品,数量合计53814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洪某林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697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信息网络方式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犯罪案件中,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众多,在审理中,侵权作品数量往往难以确认。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以“统计+排除”的方式,重点审查侦查机关对侵权网站后台和服务器勘验提取的电子数据,整理出包含侵权作品名称、主演、播放时长、所属国、上演时间等信息的统计表,同时根据视听作品作者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即《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对中外视听作品进行同等保护,再扣除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作品,最终准确认定涉案视听作品数量,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冯子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