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定金”不等于违约双倍返还 约定清晰才是“护身符”
日期:04-24
本报讯 日常生活中,定金作为常见的债权担保方式,被广泛用于锁定交易、促成合作。不少人误以为,只要转账时标注了“定金”字样,一旦对方违约,就能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然而,定金罚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要件,并非“标注即生效”。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厨师追讨“定金”的案件。
原告方某与被告童某均在上海从事餐饮服务工作。2024年,双方约定由方某为童某承接的两桌家宴提供烹饪服务。为促成合作,方某通过微信向童某转账1000元作为“定金”。不料临近宴席举办日期,童某单方告知方某宴席日期变更,后续更是自行完成该场家宴。此后,方某多次向童某催要返还1000元款项,童某均以“没钱”等理由拖延推诿,始终拒不返还。多次沟通无果后,方某诉至南陵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童某返还定金1000元,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童某额外支付违约金1000元。
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定金作为一种法定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即违约时双倍返还),必须满足明确约定该款项的性质为定金,且约定违约后果这一核心条件。原告方某转账的1000元虽然在微信聊天中提及“1000元定金”,但并未书面或者明确约定违约时适用双倍返还规则,不满足定金罚则的法定构成条件。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方某要求童某返还1000元定金的诉讼请求,对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额外支付1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或者通过电子聊天约定款项时,务必明确标注款项的性质,区分“定金”与“订金”。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性,但是定金罚则不能只靠口头说说,必须在合同、聊天记录中明确写明“定金”字样,并约定违约双倍返还,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订金仅为预付款,违约通常仅需原路返还,不适用双倍罚则。
法官提醒,在交易过程中转账凭证,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证据都要留存完整,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依据。“生意场上,清晰规范的约定,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护身符,不要因为一时疏忽,让本该有的保障大打折扣。”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