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遭遇“连环单” “他人违约”能否成为自身免责的理由?
日期:04-23
二手房交易,一套房往往牵动着两家人的心。当遇上买房人签完合同交了定金,购房款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肯支付,背后究竟有何隐情?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卖房人甲与买房人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以84万元购买甲名下的芜湖市某小区房屋,乙向甲支付定金0.5万元,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日将剩余购房款83.5万元支付给甲,合同还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等内容。
乙曾告知甲,需要先出售自己的房屋,才能筹集资金支付剩余款项。甲也认可了,双方考虑到该因素,将原计划的过户、付款时间延后了1个月。而距原约定打款日期逾期一个月,甲向乙通过语音通话询问购房款尾款何时支付时,乙却称自己的房子没有卖出去,无法支付剩余房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甲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16万余元。
镜湖区法院查明,乙与案外人丙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丙购买乙名下芜湖某小区房屋,后丙出现违约情况。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合同解除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出现“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情形的,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本案中,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乙收到诉状副本,视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解除。
关于违约金,甲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即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0%标准支付违约金,乙认为违约金过高且甲未产生实际损失。法院认为,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从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乙一直积极督促案外人丙支付购房款,并非恶意违约,法院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本着违约救济的理念对违约金进行衡平,酌定违约金数额为8.4万元(84万元×10%),扣除乙已支付的定金0.5万元,乙还需支付7.9万元。
乙提交了他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因案外人违约而导致其连环违约的事实。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连环单”每一单房屋买卖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彼此独立的,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履行,并不影响合同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故对乙的辩解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确认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乙限期向甲支付违约金7.9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这起案件折射出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问题。本案中,乙因房屋买卖连环交易受阻导致违约,虽是无奈,但合同相对性原则决定了“他人违约”不能成为自身免责的理由。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尤其涉及“连环单”时,更需谨慎安排资金衔接、预留风险缓冲空间。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冯子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