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8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消费者网上吐槽商家构成侵权吗?

日期:04-23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李某通过外卖平台下单购买某炸鸡店的炸鸡,食用时发现炸鸡里有蟑螂。李某随即联系商家协商,并前往店内交涉。交涉过程中商家报警处理,双方矛盾激化。事后,李某在外卖平台上发布评论、上传带有蟑螂食品照片和视频。商家则在平台留言称,李某是为敲诈钱财而恶意报复。双方再次交涉无果后,李某又在个人自媒体账号发布相关视频和照片,视频引发一定关注。商家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炸鸡店名誉,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删除视频、赔偿名誉损失费、经营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本案的消费者,同时也是周边居民,其消费事实清楚,除此之外李某无其他投诉记录,其在外卖平台下单、购买炸鸡的事实有据可查。结合双方交涉的时间线索、微信聊天记录、商家曾提出“少赔方案”等事实,可以认定售卖的炸鸡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商家主张李某“伪造蟑螂系讹诈”,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评价属于正当行使监督权。李某所发布的内容未捏造事实、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词语,即使视频有一定浏览量,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评价属于行使监督权的正当方式。只要内容客观真实、未使用侮辱诽谤语言,即使曝光范围较广,也不能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食品安全是底线,必须严格遵守标准、保持清洁卫生。遇到消费争议,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而非通过指责消费者“敲诈”“恶意差评”来回避问题,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才是经营者行稳致远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