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里藏“毒”牟利 三人非法经营获刑
日期:04-21
本报讯 让你“笑”的,不一定是对你好的,小心有人“笑”里藏“毒”专坑人。近日,镜湖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笑气”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被判刑。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有轻微麻醉作用,因能致人发笑,也因此被称为“笑气”。“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品相似,具有成瘾性,滥用对身体危害极大,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025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杜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进购“笑气”,在芜湖市镜湖区等地出售。周某负责出资、收款,联系上家购买“笑气”,杜某负责联系上家购买“笑气”、寻找买家。同年10月15日前后,被告人张某开始为周某、杜某贩卖“笑气”提供开车帮助,并按照开车的次数、其本人贩卖“笑气”的数额获得提成。周某、杜某将贩卖“笑气”所得扣除开支后平分获利。
经查,被告人周某、杜某非法经营数额17.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5.7万余元。周某、杜某非法获利各3万元,张某非法获利3千元。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杜某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笑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各自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三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笑气”钢瓶依法予以没收。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