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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3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夫妻一方出售车辆,另一方还能追回吗

日期: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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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赵某与李某于201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47万元购买一辆轿车,登记在李某名下。2024年5月,双方曾就是否卖车多次沟通,意见反复,未达成一致。2024年7月20日,李某在未告知赵某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以22万元价格出售该车。张某通过他人代为支付全部款项,车辆于2024年8月8日完成过户并交付。2024年7月27日,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后法院驳回离婚请求。赵某认为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不构成善意取得,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车辆未发生物权变动,判令张某返还车辆、恢复登记,并赔偿贬值损失及使用费共计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案涉车辆系双方婚后购买,虽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为个人财产或双方另有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如出售),需双方协商一致。李某在双方感情破裂的背景下擅自出售,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赵某最终同意,已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构成无权处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具有权利外观的公示效力,张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处分。张某支付购车款22万元,与李某提交的《车辆评估报告》中的市场参考价基本相符,属合理价格。车辆于2024年8月8日完成过户登记并实际交付,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明知其反对售车或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因此张某构成善意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综上所述,判决李某出售车辆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不仅是生活的伴侣,也是财产的共有人。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应共同协商决定。虽然本案中买受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获得了车辆所有权,原共有人无法追回,但这并不意味着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就值得提倡。相反,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引发诉讼纠纷,更会严重损害夫妻之间的信任与感情。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财产处置,关乎双方的共同利益,即便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应成为单方决策、忽视另一方知情权与同意权的理由。尊重,是婚姻的底线;沟通,是最好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