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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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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小聚别贪杯 莫因“酒驾”付“代价”

日期: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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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春日美景,好友小聚、啤酒小酌,氛围感拉满,但酒过三巡后,有些人脑中的“交通安全弦”便偷偷松了下来,心存侥幸,酒后驾车,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近日晚,曹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高新技术开发区某路段时被芜湖公安交管三山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6mg/100ml,属饮酒驾驶。面对检测结果,曹某懊悔不已,表示酒是当天中午喝的,以为到了晚上早已代谢完,自己只是想驾车去买杯奶茶。最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警依法对曹某作出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还有人酒驾被查当场行贿,二次酒驾受重罚。近日晚间,许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高新技术开发区S334省道某路段时,被芜湖公安交管三山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属饮酒驾驶。为逃避处罚,许某当场以一万元向民警行贿求情,被民警严词拒绝。经进一步核查,许某曾于2022年因饮酒驾驶被查处,此次属于二次酒驾。最终,交警依法对其作出10日以下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的严厉处罚。

酒驾醉驾严重危害出行安全,由此引发的事故可能酿成难以挽回的沉痛后果,芜湖公安交管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酒驾醉驾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记者 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