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学校要赔偿吗
日期:04-10
小王和小美是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25年9月底,在一次体育课上,体育老师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学生热身后进行足球练习。练习中,有学生报告小王在抢球时踢空摔倒,脚部疼痛无法起身。老师查看后立即将小王送医。经诊断,小王右侧股骨病理性骨折、右股骨囊肿。事发后,小王家长郭某认为,是小美在追逐足球时故意从后方猛冲撞向小王,导致小王受伤,因此多次要求小美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郭某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美家长则认为,受伤事故的发生是因小王不慎摔倒所致,系意外事故,自身不应承担相关责任。三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2026年1月,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小美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该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课期间,现场监控视频并未显示小美存在明显冲撞小王的行为,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材料亦未反映出小美在事件中存在过错,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小美的行为构成侵权。另外,体育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性,对于其他参与者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应视为属于体育活动风险的一部分,应由参与者自担。综上,小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当天体育老师在上课初期进行了热身指导和课堂监督,之后在场边监控学生动向,这在一般体育课中是常见的管理方式,不能仅因老师不在事发的即时位置就认定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在小王受伤后,体育老师及时介入并呼叫校医及救护车,并第一时间联系学生家长,学校已经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责任,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学校组织体育训练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甘风险原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体育课是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学生参与并非自发自愿,但是学生参加体育课不排除“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尤其是当活动性质并非高度危险或竞技性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