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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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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货不对板” 消费者将美容公司告上法庭

日期: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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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美容时,商家拍着胸脯承诺能为消费者“焕肤焕新”,可消费者付完钱享受服务时却发现“货不对板”。近日,弋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美容宣传不符引发的合同纠纷,要求某美容公司向消费者小王退还6500元服务费。

2024年,小王在上网时,被某美容公司“面部清洁天花板”的服务宣传语所吸引,前往该美容公司后,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服下,先后两次支付了服务费用共计9000元购买面部清洁项目服务。满心期待的小王在消费后大失所望,认为该公司宣传与所提供的实际服务不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王将该美容公司诉至法院。

小王认为某美容公司在前期宣传中存在大量夸大效果和隐瞒信息等诱导行为,小王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并未感受到宣传中的效果,故要求退款。某美容公司认为小王支付9000元是自愿行为,双方约定不退不换,且小王现已消费了部分项目,不应退款。

法官认为双方之间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于是向原被告双方普及了有关预付式消费的相关法律知识。在法官的调解下,在对小王已消费项目进行折算后,双方协商一致由某美容公司退还小王6500元。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法律规定预付式消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款,如经营者出现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给第三人、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等情形,或者因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基础性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等。但是需注意的是,退款金额通常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具体计算方式需根据合同约定、退款原因等因素确定。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