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重大健康问题,消费者可以退健身卡吗?
日期:03-24
本报讯 消费者办理健身卡后,身体出现不适申请退款,原本笑脸相迎的商家此时却“变脸”拒绝退款,让消费者自行将卡转卖给他人。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消费者陈某花费4675元在某健身服务公司购买了28节健身课程。在接受了14节课程服务后,陈某因病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遵医嘱住院治疗,无法继续参与健身。陈某随即联系该健身服务公司要求停课退费,但该公司拒绝退费,仅同意由陈某自行将剩余课程转卖给他人。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健身服务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若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陈某购买健身课程后,因身体健康出现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参与健身课程,其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核算,扣除陈某已上14节课程,剩余课程14节,剩余课程价款2337.5元。最终判决某健身服务公司退还陈某课程费2337.5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当前,健身领域“先付款、后消费”的模式因优惠力度大被商家广泛推广,但也让消费者承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期间,当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该变化是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此时,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