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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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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谁才是孩子更好的监护人?

日期: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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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当婚姻走到尽头,谁是孩子更好的监护人,关乎孩子未来的成长轨迹与幸福。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纠纷案。

王某和张某于2010年2月26日结婚,2010年11月生育一子。2016年11月8日,两人由于感情不和,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由母亲张某抚养婚生子, 父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但是离婚后张某并未抚养婚生子,婚生子一直跟随王某在厦门市生活至今,多年来张某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也未曾就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主张过权利。现两人的婚生子已年满十四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他要求与王某一起生活,同时王某也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与子女关系等具体情况确定,并应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本案中,虽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婚生子由张某负责抚养,但两人离婚至今,婚生子实际一直跟随原告王某生活,由王某实际抚养和照顾。婚生子已年满十四周岁,经询问其意愿,孩子表示其更愿意跟随父亲王某生活,张某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也表示尊重其意愿。综合王某现有的生活条件、孩子的意愿,婚生子由父亲王某抚养、跟随王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王某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抚养关系变更后,张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按月支付抚养费,结合婚生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并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张某依法享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变更抚养关系,不是为了赢得一场战争,而是为了给孩子重新选择一个更合适的成长环境,希望离异父母能将孩子的利益置于个人的得失之上,无论孩子最终由谁抚养,另一方依然是孩子至亲的父母。让孩子在两份不减损的爱中成长,是父母能给孩子最好的成年礼物,也愿每一位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