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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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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样品不退换”,真的有效吗?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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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消费者童女士花14000元购买了清场样品家具,收货时发现附赠的茶几有裂痕,商家以“样品不退换”为由拒绝全额退款。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商家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商家全额返还童女士货款14000元。

2024年6月,童女士被某家具公司的“清场特惠”活动吸引,看中了床、床头柜、沙发等家具组合套装,商家承诺购买整套家具附赠茶几,且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童女士当场签订销售单,支付全额14000元货款,销售单中虽标注“样品不退换”,但她因价格优惠未提出异议。

然而,送货当天却出现意外。运货师傅将家具送至童女士家中,拆开包装后,童女士发现附赠的茶几桌面有明显裂痕,既影响美观又存在使用风险,当即拒绝签收,并第一时间联系家具公司沟通。电话中,商家起初提议更换茶几或重新挑选替代品,但童女士坚持要求整体退货退款。经协商,商家最终同意该方案,运货师傅随即把整套家具拉回公司仓库。

令童女士没想到的是,后续她多次联系商家索要退款时,商家却突然反悔。商家辩称,销售单明确约定“样品不退换”,茶几是赠品而非花钱购买,破损可能是运输颠簸导致,且公司后续多次联系童女士协商更换,是其不愿配合,因此拒绝全额退款。协商无果后,童女士将该家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货款14000元。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童女士与家具公司签订的销售单合法有效,但“样品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主张退货、更换的法定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质量保障义务,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维修。本案中,茶几虽为赠品,但属于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商家仍需承担质量保障责任。且童女士收货时发现问题未签收,已与商家达成退货退款协议并实际完成退货,其要求全额退款的诉求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家具公司返还童女士货款14000元。

本案法官提醒:商家不得以“样品”“清仓品”为由免除法定质量保障义务,“概不退换”类格式条款不能对抗消费者合法诉求。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时,应仔细查验质量、留意合同条款,权益受损时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