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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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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买到维修近百处的“事故车” 使用多年后可以退车退款吗?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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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买方购买二手车,交易验收时,卖方承诺商品无重大事故,但后来行驶中,买方发现该车辆有“重大事故”。此时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是否合理?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8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车协议》,约定被告将一辆宝马车出售给原告。合同明确约定,“无泡水、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通过转账方式将首付款9.9万元支付给被告,并办理了银行贷款。但在近期,原告准备出售车辆时却被他人告知该车辆存在“重大事故”,属于事故车。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车辆时,未向原告如实告知车辆事故情况,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鸠江区法院。

鸠江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买进方)与被告(甲方、卖出方)签订《购车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乙方向甲方购买宝马车一辆,转让费267000元;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配置、发动机状态、变速箱、整车及底盘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该车现有状况良好,经乙方验证无异议,达成协议;自乙方验车无误向甲方交付车款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首付9.9万元已支付,余款16.8万元由银行贷款支付,承诺无泡水、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原告已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余款由原告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现已履行完毕。

法院另查明:案涉车辆于2012年1月28日发生与他人车辆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维修项目88处。2012年3月,案涉车辆再次因保险事故进行维修,换件8项,包括转向管柱、喇叭、前大灯高压包等,另外,该车在2012年期间还存在其他零散部件的维修。在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车辆还发生了六次事故,并进行了维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是否属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车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买卖的系二手车,根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中对事故车的判别为车辆A、B、C(左右)柱、左右前纵梁、左右前后减震器悬挂部位发生碰撞、火烧等部位造成缺陷的,则该车为事故车。案涉车辆虽然在出售给原告前发生事故,维修项目近百处,但维修的部位均与上述规范中判别为事故车的项目无关,即案涉车辆不存在重大结构损伤,车辆转卖给原告之前发生的事故并非属于“重大事故”。另外,车辆维修后,原告购买案涉车辆使用近五年,未影响双方缔约合同及原告使用车辆。因此,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任一项规定。综上,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作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候,尤其是价格比较高的产品,应该在交易之前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签订购买合同中对产品品质进行特别约定的条款应该释明清晰,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约定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