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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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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法院发布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日期: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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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直播间售车有猫腻、预付卡商家迁址、近视治疗仪虚假宣传、足浴店操作不当致消费者受伤……这些消费领域的“坑”,你遇到过吗?在今年“3·15”期间,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司法判例,为消费者点亮维权灯塔,也为诚信经营划定法治红线。

直播间销售“水淹车”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2024年11月,消费者董某某通过短视频直播间向石家庄某汽车销售店购买二手车,商家承诺车辆全车玻璃、四梁六柱无维修、2012年上牌,且检测不符可退全款。董某某支付购车款32000元后,发现车辆实际为2010年上牌,系水淹车,前挡/后门玻璃更换、左A柱整形,里程表被篡改(实际22万余公里,表显11万余公里)。董某某支付托运费2500元提车后协商无果,诉请撤销合同、返还费用并三倍赔偿。

芜湖法院审理认定商家故意隐瞒车辆关键车况,构成消费欺诈,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商家返还董某某购车款32000元、托运费2500元,赔偿三倍购车款96000元;相关责任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董某某返还涉案车辆。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直播带货的宣传、承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约束,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商品核心缺陷的行为构成欺诈,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为规范直播二手车等大额商品交易市场提供明确司法指引。

瑜伽机构单方迁址致服务不便

消费者获退剩余课程费及利息

2022年12月,戴某某与芜湖某瑜伽公司签订《会籍申请表》,支付16800元购买40节瑜伽课程,场馆位于某商业综合体,商家在申请表加盖“口头承诺无效 不退不换”印章。2024年10月,商家未经戴某某同意,单方关闭该场馆并迁至远距离新址,导致戴某某接受服务明显不便,且无法享受原场馆配套福利,多次要求退费遭拒后诉至法院。

芜湖法院依据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认定商家单方变更经营场所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商家返还戴某某剩余课程费1428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否定预付式消费中“不退不换”的霸王条款效力,明确经营者单方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预付款及利息,切实维护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合法选择权。

商家虚假宣传近视治疗仪功效

法院支持“退一赔三”

2024年8月,消费者张某在某电商平台向广州某医疗用品公司购买“眼全息近视治疗仪”,商家宣传“200度4—6周恢复5.0”“一对一指导”等功效,张某支付货款1672.98元。使用后发现产品无治愈近视功能,商家亦无法提供相关功效证明,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商家退货退款,但商家拒绝支付三倍赔偿,张某诉至法院。

芜湖法院审理认定商家对产品功效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消费欺诈,判决商家返还张某货款1672.98元,并赔偿三倍货款5018.94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严厉打击功效性医疗器械、保健品的虚假宣传行为,明确经营者对商品性能、功效的宣传应与备案信息一致,不得夸大误导,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电商打卡返现承诺拒不履行

法院判决商家履约并支付利息

2022年6月,周某在网购平台向某公司购买VR设备,商家承诺消费者按要求连续打卡满300天,可获3000元京东E卡。2023年4月,周某完成300天打卡并提交审核材料,商家却无故拒不履行返现承诺,周某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芜湖法院审理认定:商家的打卡返现承诺系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其拒不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商家向周某交付3000元京东E卡,并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电商平台向消费者作出的消费福利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履行约定,倒逼网络经营者规范营销行为,维护网络消费市场的契约精神。

预付卡门店闭店拒退款

法院判决发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王某某在某食品店购买由某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发行的无消费期限预付卡,面值580元。2021年,王某某持卡消费时发现门店已关闭,门店经营者与发卡公司均互相推诿、拒绝退款,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卡内余额。

芜湖法院审理认定:门店闭店拒退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卡内价款;发卡公司授权门店以其名义销售预付卡,应对相关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门店返还王某某580元,发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预付卡发行、销售主体的权责边界,破解了预付卡消费中“门店闭店、责任推诿”的维权痛点,强化了发卡公司的监管责任,为预付卡消费维权提供了清晰的责任认定标准。

足浴店操作不当致消费者烧伤

法院调解促成一次性赔偿15万元

消费者李某在某足浴店接受拔火罐服务时,因技师操作不当导致火罐内酒精泄漏并瞬间起火,造成李某身体多处严重烧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李某与足浴店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承办法官全面厘清事故经过及李某伤情,向足浴店释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足浴店一次性赔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款项当庭履行。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服务行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因操作不当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通过调解快速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督促服务行业强化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

销售三无减肥咖啡

法院释法明理促成调解退款

程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减肥咖啡,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系“三无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货款并按《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

承办法官深入分析案件症结,向陈某释明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同时兼顾双方诉求充分释法明理,最终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共识,陈某退还程某货款,程某放弃十倍赔偿诉求,纠纷妥善化解。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明确“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调解实质性解决纠纷,既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权,也引导食品经营者规范进货和销售流程。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