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撸宠馆撸猫受伤, 商家需承担侵权责任吗?
日期:03-16
本报讯 如今,城市中撸宠馆、猫咪咖啡馆等提供动物互动体验的新消费场景兴起,如果在撸宠馆撸猫时被抓伤,商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部分商家挂出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法律效应?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撸猫被抓伤引发的侵权纠纷。
15岁的陈某与同学假日里去芜湖某撸宠馆撸猫。在与猫互动过程中,陈某背部被猫抓伤,后接种狂犬疫苗及接受治疗花费五千余元。陈某起诉至镜湖区法院,要求撸宠馆赔偿医疗费等合计近一万元。
庭审中,撸宠馆称店内已张贴“撸猫须知”,载明:请勿强行拖拽或者抱猫咪,以免抓伤;14岁以下儿童需家长陪同进入撸猫区;所有猫咪按时注射妙三多疫苗和狂犬疫苗(因个人原因导致抓伤或咬伤需注射疫苗的请自行解决)。
法院要求撸宠馆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撸宠馆回复“监控坏了,无法提供。”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陈某作为消费者在宠物店消费过程中被猫抓伤,撸宠馆虽主张已尽到提醒义务并张贴了进店须知,但这仅系提醒作用,并不能作为其免责条款。陈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已经年满12周岁,其亦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撸猫时应该预见到可能存在的危险,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撸宠馆承担陈某损失的90%,陈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最终,判决撸宠馆赔偿陈某相应损失。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免责声明并非“护身符”。撸宠馆内张贴的“本店不承担个人打狂犬疫苗的相关费用”的公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免除了撸宠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作为撸宠馆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对顾客尤其是未成年顾客与猫互动体验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正确互动方式作出专业的提示、说明和指导,并就风险产生后的责任免除、保险购买及赔偿限额等问题进行明确告知,避免类似本案纠纷发生。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