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10万元到手9.5万元,该还多少钱?
日期:03-13
杨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写明“借款10万元,3个月归还”的借条。然而,在交付借款时,杨某预先扣除了5千元作为利息,王某实际仅收到9.5万元。后因王某未按期还款,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借条约定偿还10万元。
虽然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但杨某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5千元,王某实际收到的借款仅为9.5万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法院认定本案的实际借款本金为9.5万元,判决王某向杨某偿还借款9.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计算)。
法律明确禁止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这种“砍头息”行为不仅损害借款人权益,也可能导致虚高借贷成本,扰乱金融秩序。法院在审理中会严格审查资金交付事实,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对于出借人而言,应依法依规提供借款,不得以“预扣利息”等方式变相提高借贷成本。对于借款人而言,应注意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确保借款金额与借条一致,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