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化历史建筑保护实效? 这个管理办法正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03-02
本报讯 历史建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如何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保护实效?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芜湖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历史建筑产权明确的,产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产权人不明确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产权人和使用人均不明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如何进行保护?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开展历史建筑常规性检查,及时发现、记录历史建筑保存现状和病害发展情况,并向县(市)区历史建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优先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县(市)区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损坏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使用性质、立面、造型、材质、色彩和风格,损坏重点保护内容和设施;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都属于禁止行为。
维护修缮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发现历史建筑存在问题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按照保护图则和国家设计规范,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发现历史建筑有危险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加固;发现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修缮义务的,县(市)区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修缮。修缮工程竣工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县(市)区历史建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为传承传统技艺或特色技术,保持建筑历史风貌,鼓励地方工匠采用传统工艺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施工。
另外,征求意见稿细化市、区历史建筑主管部门职责,市级统筹监督,区级负责日常巡查、隐患处理、施工监督等,跨部门违法问题及时通报;明确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