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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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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游客漂流受伤,景区要赔偿吗?

日期: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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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7月10日,原告黄某在参加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漂流活动时,在一处水流湍急地方,所乘漂流艇与紧随其后的另一艘漂流艇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并于当日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手肱骨粉碎性骨折,共计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3.5万余元,被告旅游公司垫付医疗费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并承诺原告由此造成的医疗费用(包括二次手术费用)由旅游公司承担,其他事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伤残补助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2025年原告因左侧肱骨骨折术后骨不愈合并钢板断裂,2025年8月再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2万余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旅游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受伤,被告旅游公司作为漂流服务的提供者,应向原告提供安全的旅游服务并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其作为经营管理者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原告安全,应对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旅游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约定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0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旅游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经审查依法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扣除旅游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5万元,还应支付9.4万余元。对于旅游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万元,旅游公司可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法院最终依法作出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9.4万余元的判决。

随着旅游旺季的到来,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设备,配备安全员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用实际行动筑牢安全防线。游客应当遵守景区规定,配合安全指引,切勿心存侥幸,做到时刻对自身安全负责。假如安全事故不幸发生后,切记保留现场证据(照片、视频、医疗记录等),及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