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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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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大江晚报

代人遛狗意外伤人,该谁赔偿?

日期: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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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1月,王某和李某同时在河边遛狗,双方互不相识。王某见到李某牵引的阿拉斯加犬,主动靠近并抚摸、搂抱狗狗。然而,在抚摸、搂抱过程中被狗咬伤面部,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另查明,涉案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为刘某,且已办理犬证。刘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事发时系李某帮忙遛狗,李某对狗并不熟悉。刘某将狗交给李某时,同时交代李某不要将狗给其他人遛。后因三方之间无法对王某的损失赔偿达成一致,王某遂将李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宠物犬伤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某为涉案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在知道李某对狗的习性不清楚的情况下,仍然让李某帮忙遛狗。且仅仅是告知李某不要将狗给他人遛,既没有将狗的习性如实告知李某,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危险防范措施,如给狗戴上嘴套等。其行为未尽到应尽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同时在选取管理人时亦存在过错,故确定刘某承担30%的责任。李某作为狗的临时管理人,未能及时阻止王某对狗的抚触行为,导致王某被咬伤,故判定其承担40%的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在面对不熟悉习性的狗时,不但未主动与之保持安全距离,反而主动上前对狗进行抚摸、搂抱,其自身不当行为也是造成被狗咬伤的原因之一,应自行承担30%责任。

《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作为一种具有生命力和潜在攻击力但缺乏理智的特殊主体,其饲养人和管理人在饲养时,应承担更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要求,以降低饲养动物可能对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的威胁。同时,公众在面对不熟悉的动物时,也应保持警惕,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