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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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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开门酿事故 保险公司需担责吗?

日期: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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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乘客推门下车,没想到车门撞上刚好路过的电动二轮车,导致电动二轮车驾驶员碰撞后摔倒受伤,该谁来为伤者赔偿呢?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和车上乘客“开门杀”共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3月20日,被告戴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街东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停车,该车辆后座的乘坐人李某,打开右后门准备下车时,恰巧此时原告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创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电动二轮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后门瞬间发生了碰撞,王某摔倒在地,电动二轮车和小型轿车都因碰撞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戴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三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鸠江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庭审已查明,案涉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本起事故是因被告戴某停车不当和李某开车门不慎共同导致,二者的行为相对于原告均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行为,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本车外第三者受伤,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对乘客李某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

保险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商业三者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以及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故保险公司承担的仅为驾驶人的责任,而非车上乘客的责任,于是提起上诉。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驾驶员戴某与乘车人李某的共同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二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该二人行为相对于受害人王某而言,均属“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行为范畴。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主体是“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而非仅限于被保险人个人。当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复数行为共同构成侵权时,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就“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依法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向第三者进行赔付。一审判决认定事故系戴某与李某共同导致,二者行为相对于王某均属机动车一方行为,并据此判令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开门杀”事故不仅会给他人生命健康带来威胁,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时应选择合法泊位,远离非机动车道;乘车人下车前务必仔细观察后方路况,规范开门。同时,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即使是乘客实施的不当开门行为,仍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