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聘用合同”就不是正规员工?
日期:01-19
本报讯 “我们签的是《聘用合同》,但干的是全职司机的活,现在被解雇了,说我们不算正规劳动关系?”货运司机陈某疑惑又委屈。近日,繁昌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认定某物流公司与司机陈某之间实为劳动关系,判决物流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等共计3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司机陈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担任公司专职司机,车辆由公司提供,工资结构为底薪加运输提成。2024年,公司因出售了车辆,通知陈某“不用再来上班”,且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陈某沟通不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仅支持了陈某的经济补偿金申请,对于赔偿金和加班费的申请没有支持。双方均不服,分别向繁昌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物流公司主张双方仅为“聘用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法官在梳理证据后发现:陈某日常工作由公司安排调度,出车时间、路线均受其管理;使用的货车系公司所有,属于典型的生产资料依赖;报酬按月发放,合同甚至约定保密义务——这些事实清晰体现出陈某对物流公司的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
繁昌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合同名为“聘用”,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陈某作为专职司机,其工作内容与公司主营业务完全一致,接受管理、服从安排,自主性较弱,仅提供驾驶劳动,并未形成真正的平等合作,故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中,陈某存在超时工作情况,同时公司单方面通知陈某离职,未履行协商程序,亦未支付补偿,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该案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合同名称≠法律关系。”该案中,用人单位试图以“聘用合同”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规避法定责任,此类情况在物流、配送等行业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坚持穿透审查,不拘泥于合同形式,而是从人员管理、报酬支付、业务组织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同时,也呼吁企业规范用工管理,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健康、公平、规范的用工环境。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