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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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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盗刷险”后遭遇电信诈骗 保险公司却拒赔?

日期: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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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为了保障财产安全,市民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银行卡“盗刷险”后,遭遇电信诈骗损失了6万余元。这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先生6万余元,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告李先生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财产保险(家庭版)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保险期限自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2024年5月,李先生接到一通电话,对方告知李先生购买的百万保险将要到期,如果不取消将扣费。李先生因购买过百万保险,就听信了对方的话,并在对方的指导下下载了一个数字货币软件,将银行卡号和短信验证码给了对方,不久就收到扣款短信,损失金额6万余元。李先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追回损失。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刑事案件尚在侦查中,应当等待侦查结束后再审理,李先生的情况应当被定性为被诈骗而非盗刷,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李先生的资金损失属于免责条款约定免赔情形。

法律如何定义“网络盗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窃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李先生虽然被他人骗取到了银行卡号及短信验证码,但并没有向他人账户转账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公安机关初步定性李先生系被“电信诈骗”,但不属于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的诈骗情形,故李先生银行卡交易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形,系盗刷,属于案涉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关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李先生称其并不知情,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李先生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法院对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而不予理赔的主张不予支持。李先生因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先生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