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饲养动物尤其是养犬行为的管理引人关注。对于芜湖而言,于2021年5月1日施行的《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如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效衔接?2025年12月29日,芜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养犬管理负责人杨芬就此接受记者采访。
芜湖有社会管理实践基础
杨芬介绍,《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后,芜湖市建立健全了由公安牵头,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同的养犬管理联合工作机制,探索设立“一站式”服务点,方便市民办理犬只登记、免疫等业务;持续提升养犬登记率和狂犬病免疫覆盖率,夯实管理基础数据,对无证养犬、未免疫犬只进行常态化巡查和劝导处置。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犬吠扰民”“遛犬不牵绳”“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违规饲养烈性犬只”等突出问题,管理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芜湖市还鼓励和规范宠物行业协会、动物诊疗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养犬管理服务。可以说,芜湖在衔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养犬管理内容已有相当程度的社会管理实践基础。从芜湖这几年对养犬管理工作实践来看,社会总体形成了依法依规文明养犬的意识。
治理将更加严格规范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对包括不文明养犬在内的、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治理将更加严格、规范。”杨芬认为,“这对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既是挑战,更是契机。”
杨芬解释,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如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等)为查处烈性犬等违规饲养、遛犬不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恐惧、犬只伤人、放任犬只滋扰他人等行为提供了更直接、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助于解决此前部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不足或力度不够的问题。
此外,对处罚的种类、程序等可能有新的规定或调整。要求一线执法人员必须尽快熟练掌握新法的具体条款、构成要件和适用标准,确保在执法实践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意味着需要更高效的源头预防、更精细的日常管理和更广泛的宣传教育相配合。公安机关需进一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升从登记免疫到行为监管的全链条治理能力,避免单纯依赖事后处罚。这也要求公安机关执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更加及时有效,同时做好法律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已纳入全警学法必修内容
杨芬告诉记者,为有效衔接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巩固既有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养犬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目前,芜湖公安已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全警学法必修内容,特别是针对治安、派出所等一线执法警种。
值得关注的是,对照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芜湖公安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检视现行《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配套实施办法、执法指引等,必要时提出修订建议或制定更细化的执法操作规范,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效衔接、配套一致。同时依托多部门联合机制,在新法框架下,计划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针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可能适用新法严格处罚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形成震慑。
优化养犬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探索犬只登记信息与执法办案系统更紧密衔接,提升涉犬警情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效率和信息共享水平。
结合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策划新一轮集中宣传活动,重点向市民解读新法中涉及养犬的法律责任变化,强调违法后果的严重性。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品、开展社区宣讲等方式,提升普法效果。主动与媒体沟通,宣传公安机关依法加强管理的举措和成效,引导理性预期。
记者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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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该法条还针对社会生活中频发的危险动物伤人隐患,新增了2款针对违规行为的规定:
一、违规饲养危险动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