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件后四小时发现物品破损 快递公司该赔吗?
日期:12-19
本报讯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快递公司在揽件后发现托运物品损坏却无法举证免责,需赔偿托运人丁某的盖碗损失。
2024年4月9日,市民丁某因需邮寄一只价值不菲的盖碗,通过微信联系了某快递公司快递员曹某。考虑到物品贵重,丁某不仅为盖碗保价3万元,还特意在微信中叮嘱曹某“检查好物品后再发货”,曹某当即通过微信确认。
当日15时许,曹某上门揽件,当着丁某的面对盖碗进行了检查,确认无误后将盖碗取走。细心的丁某还对曹某检查盖碗的全过程拍摄了视频,留存证据。然而,仅过了4个多小时,当晚7时22分,曹某突然联系丁某,告知盖碗出现裂纹,并将盖碗退还,同时取消了快递订单。
物品在快递公司揽件后出现损坏,丁某随即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丁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该快递公司诉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快递公司提出抗辩,称快递员曹某在取件时未仔细检查,是在后续包装过程中发现盖碗盖子有细小裂纹,且第一时间联系丁某并退还物品,认为盖碗破损并非发生在运输途中,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明确,丁某委托快递公司运输盖碗,快递公司完成揽件,双方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
针对快递公司是否应担责,法院指出两点关键:其一,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物流营运主体,在揽件时负有对货物进行检视的法定义务,须确认货物与托运人描述一致、完好无破损,若未尽到此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二,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快递公司需举证证明其在揽件后,在分拣、运输等各个物流环节均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
本案中,快递员曹某在揽件时已对盖碗进行检视并取走,却在4小时后告知物品破损。快递公司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盖碗在揽件前就存在破损,也不能证明揽件后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属于“举证不能”。据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丁某因盖碗损坏造成的相关损失。
“随着快递业快速发展,快递已成为市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随之而来的快递纠纷也逐年增多。”承办法官在此案判决后提醒,寄件人在邮寄物品时,应对物品进行仔细检查,尤其对于贵重物品,务必办理保价手续,并妥善留存快递单、保价凭证、物品检查视频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
同时,快递公司作为承运方,不仅要在揽件时对物品进行当场、细致检视,确保物品完好收寄,更要在后续的分拣、运输、派件等全流程中,切实履行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义务,保障货物完整、安全送达,从源头减少快递纠纷的发生。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