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物业公司要担责吗?
日期:12-18
某物业公司为秦某发放的路面临时停车牌上的签章载明:“某物业公司公告专用章,不作收费处理。”并且要求按照“先到先停”的原则停车。2024年4月22日8时许,秦某停放在该小区的小轿车被高空抛掷的酒瓶砸中,致使车顶凹陷损坏,车前挡风玻璃也被砸碎。秦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提出需要查看监控,但由于物业公司在这一区域未安装监控,未查出扔酒瓶的住户。
2024年7月,某物业公司在路面停车场设置公告牌,上面载明:路面停车实行“先到先停”的原则,如出现擦挂、损坏等均自行承担。事后,秦某多次找某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对方拒绝承担相关责任。秦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遂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过路费、汽油费和误工费共计577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其尽到了宣传、警示和提醒义务,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秦某的车辆受损是因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某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疏漏共同造成的,属于一果多因,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某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中的风险预防、过错程度、责任性质、停车的“无偿性”“服务性”等因素后,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对秦某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了首先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并为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讲,遏制高空抛物,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理应有所作为,这既是基于其小区管理和服务者的角色定位,也因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如,其对小区情况熟悉;又如,其对小区和进入小区的人员具有管理职权;再如,安保、保洁人员等在小区活动频率高,对发现、监督高空抛物,有比其他人更大的优势。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开展法律宣传,设置警示标志,装设安全网;在保障业主隐私的前提下,增加能够拍摄到高空抛物的监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