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货车肇事,被挂靠公司是否能“免责”?
日期:12-18
本报讯 在物流运输行业普遍存在的“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还是由被挂靠的物流公司负责?近日,繁昌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挂靠关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清晰界定了各方责任。
2024年12月,姚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繁昌区境内行驶时,与行人程某发生碰撞,造成程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姚某因操作不当,负事故同等责任,行人程某未走人行横道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程某就高达34万余元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将货车驾驶员姚某、该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即被挂靠方)芜湖某物流有限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繁昌区法院。
经审理查明,货车实际由姚某个人出资购买、经营,仅挂靠在芜湖某物流公司名下,每年缴纳管理费。出事后,姚某承认责任,但物流公司却拿出《车辆挂靠协议》辩称,车不是公司的,收益不归公司,公司当然对事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繁昌区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有内部协议约定,但对外关系上,被挂靠单位不能免责。物流公司允许姚某以公司名义运营,提升了车辆信用,并收取管理费,既享有运行利益,也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的车辆发生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协议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受害人。
庭审结束后,法官进一步对被告方进行阐释,法律规定是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避免其因实际车主赔偿能力不足而无法获赔。同时,也倒逼被挂靠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杜绝“只挂不管”。当然,物流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协议向姚某追偿,最终责任仍由实际运营者负担。经过耐心释法明理,姚某与物流公司明白了各自的法律责任,同意调解。最终,由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程某28万余元,之前垫付的医疗费追偿问题也一并解决。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