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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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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非工作时间意外受伤,雇主该不该承担责任?

日期: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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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吃完午饭坐车去地里干活,谁能想到会出这事?”年过七旬的马某没想到,一次普通的打零工经历却让她遭受伤残之苦。

2024年3月,马某受雇于蔡某某,在工地做临时工。一天中午,马某在雇主提供的食堂用餐后,搭乘工友吴某的电动三轮车前往几百米外的工地。途中,前方突发事故,吴某停车查看情况,马某也从车斗里站起身张望。谁料,吴某没留意马某已起身,车子一启动,马某便因没站稳,直直摔了下去。

事后,交警认定驾车工友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面对数万元的医疗费,赔偿问题却让马某犯了难。直接找工友吴某吧,对方同样是打零工的,赔偿能力有限。找雇主蔡某吧,蔡某则认为“这不是在干活时受的伤,我没责任”。无奈之下,马某将雇主蔡某诉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面对马某的起诉,蔡某提出了抗辩理由。他声称,自己与马某、吴某之间并非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只是临时性的劳务协作,事故发生时并不属于“提供劳务期间”。同时,他还强调,吴某搭载马某的行为并非受他指示安排,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湾沚区法院深入调查发现,尽管蔡某与马某之间的劳务关系较为松散,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但雇主蔡某通过统一提供午餐、明确规定工作地点和时间等方式,对劳务活动进行了规范管理。马某午餐后返回工地的行为,发生在下午作业开始前的合理时段,且路线是从食堂到作业场地的必经之路。这一行程是因雇主的劳务安排而产生的,也是完成下午劳务活动的必要前置环节。所以,这段看似“上下班途中”的行程,实际上是由雇主安排产生、为完成劳务所必需的,应视为提供劳务的合理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予补偿” 。这一法律规定,赋予了受伤务工人员一项重要的权利——选择权。也就是说,马某既可以向直接造成事故的工友索赔,也可以向接受劳务的雇主蔡某主张补偿。马某选择起诉雇主,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湾沚区法院认定马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她不应在车斗里随意站起,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部分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雇主在事故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份额内,对马某的各项损失进行补偿。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对务工人员来说,法律是坚实的后盾。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即使在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场所”,只要与提供劳务存在内在关联,合法权益就受到法律保护。这增强了广大灵活就业人员、临时工群体的安全感。同时,法院认定马某自身也有过错,这同样提醒每一位劳动者,在工作中务必充分注重安全保护,将依法维权与“自我防范”有机统一起来。

承办法官提醒,对用工方而言,权责利必须统一。一些老板存在错误观念,认为“找临时工就是干一天算一天,出了事跟我没关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雇主享受了劳务带来的利益,就应对劳务提供者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案警示用工主体,无论是长期雇佣还是临时请人,都应主动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例如,为临时务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提供安全的交通方式、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等,这不仅能防范风险,更是法治社会对用工主体的基本要求。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