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未办结婚登记 30万元彩礼可以返还吗?
日期:12-09
情侣间按照农村习俗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感情破裂时,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彩礼30万元,女方需要返还吗?近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彩礼的婚约财产民事纠纷。
本案中,原告男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归还彩礼30万元。女方则称30万元中大部分资金并不属于彩礼。双方已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且已共同生活一年多,其间还怀孕流产有夫妻之实,无返还依据。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关于案涉彩礼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故原告主张的彩礼中,属于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价值不大以及备注有“宝贝儿,祝你生日快乐”“老婆,新年快乐”等,明显属于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予认定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同时也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过错,但鉴于原告与被告自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一年左右,另被告女方在此期间流产,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后,法院酌定被告女方按给付彩礼数额的40%进行返还。原告主张被告应当予以返还的剩余款项,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法律所规定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郑重赠与,它不同于恋爱中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日常付出。然而,当缔结婚姻的预期最终落空,以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的大额彩礼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所以法律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不能仅仅看结婚登记情况,而是要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未能圆满的关系及后果做尽力平衡。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