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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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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百万,却将房子过户给父母躲债?

日期: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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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欠了钱,不是想办法还,而是悄悄把房子过户给父母,转移财产来躲过债务逃避执行?这样的“小聪明”能得逞吗?近日,繁昌区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认定债务人张某在负有百万元债务期间,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父母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

2021年7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100万元,逾期未还。2024年10月,王某将张某诉至繁昌区法院并胜诉。然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却发现张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来,早在2023年,张某就已将其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以“无偿赠与”方式过户到了其父母名下并完成登记。王某认为,张某此举实为恶意逃债,严重损害了自己债权的实现,于是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庭审中,张某父母辩称,房产过户是为了抵偿张某之前对他们所负的债务,并非真正的无偿赠与。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对张某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而张某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其父母,直接导致其责任财产显著减少,偿债能力大幅降低,也侵犯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王某的债权实现。

关于张某父母提出的“名为赠与、实为抵债”说法,法院指出,其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张某与其之间存在真实、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具体的债权金额。即便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与王某的债权地位相当,并无优先受偿权,张某选择性地清偿债务,显然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诉请,撤销张某与其父母就涉案房产订立的赠与合同。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目的就是防止债务人恶意减损财产、逃避履行。试图通过“假赠与”“假买卖”等方式转移财产,制造“无财产可执行”假象,不仅难以如愿,相关行为还将被依法撤销。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