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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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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律师费由谁来付?

日期: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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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借款,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然而在胜诉后,许多当事人会发现,自己为打官司支付的律师费却成了一笔“额外”的损失,赢了官司,律师费由谁来付呢?近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23年5月,被告米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汪某借款2万元。双方是朋友关系,出于信任,仅出具了一张简单的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和利息,借条中并未提及一旦诉诸法律关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谁承担的条款。

借款到期后,米某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还款。多次沟通无效后,汪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花费2000元聘请了律师,将米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米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米某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米某逾期未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原告汪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然而,对于原告汪某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条及借款过程中,并未就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作出任何约定。在此情况下,原告汪某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是其为保障自身权益而自愿选择的法律服务,所产生的律师费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也非因被告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必须由被告赔偿的损失。因此,原告的这项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在民事领域,“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是核心原则。法律尊重并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自主约定,但同样,对于当事人未曾约定的事项,司法权力也不能随意介入、强行分配权利和义务。法院判决驳回汪某关于律师费的请求,正是对契约精神的坚守。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在进行借贷、买卖等重要民事活动时,一份条款完备的合同,是保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防火墙”。如果希望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就必须在合同订立时,以清晰、明确的文字将其作为违约条款之一固定下来。事后的主张,往往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在启动诉讼前,应全面评估可能的维权成本,包括自行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