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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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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在手,却被他人“鸠占鹊巢”?

日期: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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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这是我的房子,你凭什么住?”“我2012年就买了,凭啥给你腾?”手握不动产权证,却发现自己的商铺早已被他人“安家落户”,怎么办?近日,南陵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中,业主张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

2021年7月,张某某满心欢喜地签下购房合同,买下南陵县某小区两处143.85平方米的商铺,拿到不动产权证的那一刻,他满心期待着未来的生活。可这份期待,却在2024年8月被一盆冷水浇灭——当他时隔三年再次踏入自己的商铺时,眼前的景象让他又惊又气:屋里不仅有人居住,锅碗瓢盆、生活用品一应俱全,俨然一副“长期安家”的模样。

“这是我的房子,你凭什么住在这里?”张某某找到占用人徐某某,当面讨要说法。可徐某某却理直气壮:“我2012年就买了这房子,住这么多年了,凭啥给你腾?”双方几番争执,徐某某始终拒绝搬离,张某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南陵县法院,要求对方立即腾房、恢复原状,并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

法庭上,徐某某坚称自己才是商铺的“真正主人”,声称2012年3月就从第三人手中买下了案涉房屋。可当法官要求其提交购房合同、产权登记证明等关键证据时,徐某某却拿不出来——他仅能提供几张收据,上面只写着“住房定金”“单价”等模糊信息,连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都未载明,根本无法证明这笔款项与案涉商铺有关。另一边,张某某提交的不动产权证却白纸黑字、一目了然。2021年,南陵县不动产登记局已正式为其颁发证书,明确张某某对这两处商铺享有合法物权。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张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是案涉商铺无可争议的权利人。而徐某某既没有合法的购房合同证明其对商铺享有权利,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其占有使用商铺没有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据,属于无权占有。因此,张某某要求徐某某搬离并恢复原状的诉请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参照商铺所在地的市场租赁价格,综合考量商铺面积、地段等因素,酌定每间商铺每年的占有使用费为8000元。鉴于徐某某自2022年初就开始占用商铺,法院判决其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每间每年8000元的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直至实际腾空交付之日止。一审判决后,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明确支持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买房置业是大事,务必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拿到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而无权占有他人财产,不仅要面临腾房的后果,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顾娅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