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必须“背锅”?
日期:11-25
本报讯 “丈夫借的钱,我完全不知情,凭什么要我来还?”生活中,不少配偶在面对债权人“追债”时常常发出这样的疑问。夫妻一方向银行或者其他主体借钱,另一方到底该不该“一起还”?近日,繁昌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官给出了答案:不一定!
本案中,2022年6月底,翟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12万元的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因未能按期还款,该银行将翟某诉至繁昌区法院。同时,某银行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翟某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将翟某妻子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一并承担还款责任。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满足特定条件:要么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要么是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而像该案中的情况,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销范围的,债权人必须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但某银行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翟某与王女士何时登记结婚,也无法说明这笔借款是否真的发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更重要的是,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经过王女士同意。故综上,法院判决翟某对银行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驳回某银行要求王女士一并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婚姻不是‘债务连坐’的理由”。现实中不少债权人认为,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期间,另一方就“跑不了”。但实际上,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严格标准,债权人若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就不能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借款人配偶,若对债务不知情、未用于共同生活,完全可以依法拒绝“被负债”;作为出借方,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日后维权困难。诚信社会,依法维权,才能让婚姻不因“糊涂债”而蒙上阴影,也让金融交易更规范、更安心。(文中姓氏均为化名)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