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担保方式,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日期:11-24
本报讯 微信上表示为儿子的借款担保,却没有明确是什么担保方式,是按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近日,弋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中,被告张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张某于2023年1月1日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到王某350000元。2023年9月25日,张某父亲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原告确认借款“担保人为张某父亲张某某”。后张某未按期还款,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张某某连带归还借款本息。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合同系诺成性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可视为书面形式。张某某与王某的聊天内容明确表达了保证意思,可成立保证合同。
虽张某某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但未明确担保方式,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张某某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非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但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上述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对张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再是以前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借款时建议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