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协作 销毁大批伪劣电子烟 涉案者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日期:11-21
本报讯 国家明令禁售,仍心存侥幸非法售卖水果味电子烟获利。近日,随着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江北分局依法对3351个伪劣电子烟完成销毁,这起涉及皖、苏两省的电子烟违法案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圆满办结,涉案经营者贡某某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时间回溯到2022年10月,国家《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电子烟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明确禁止销售水果味电子烟,以遏制青少年成瘾风险、守护公众健康。然而在此后的5个月内,持有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贡某某,在其江苏丹阳经营的电子烟零售店内,仍通过网络渠道持续非法售卖水果味电子烟,触碰法律红线。
2023年2月,芜湖市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迅速行动,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当月13日,民警在南京南站将贡某某抓获归案,并于次日在其经营场所及住处依法扣押各类违法电子烟烟具、烟弹、一次性电子烟及套装共计3351个。经安徽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这些涉案电子烟存在防爆装置不合格、产品说明书缺失、烟碱含量超标等多重问题,属于典型的伪劣产品,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2024年3月,案件移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定,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于当年12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为实现罚当其责、精准治理,镜湖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随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建议追究行政责任。
审查过程中,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贡某某的违法行为地和涉案物品查获地均在江苏丹阳,根据管辖规定,应由江苏省丹阳市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这起案件由此面临跨检察业务、跨管辖地域、跨行政职能的“三跨”难题。为打破地域壁垒,镜湖区检察院主动与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沟通,在书面征得同意后,于2025年1月17日向丹阳市烟草专卖局制发检察意见,明确建议依法处罚。
针对丹阳市烟草专卖局缺乏电子烟保管条件的实际情况,镜湖区检察院牵头协调,与丹阳市烟草专卖局、原保管单位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江北分局达成三方共识,由后者继续代为保管涉案伪劣电子烟。2025年2月24日,丹阳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取消贡某某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对涉案伪劣电子烟予以销毁。同年7月,在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江北分局完成全部涉案物品的集中销毁工作,彻底消除了安全隐患。
镜湖区检察院检察官提醒:水果味电子烟的禁售规定是守护公众健康的重要防线,任何商家贪图高额利润铤而走险,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群众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通过所在地烟草专卖局举报渠道反映,共同筑牢健康防护网。
顾娅 潘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