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某小区业主,小区《业主公约》规定业主违规装饰装修的,可暂停水、电供应。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必要措施;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住宅装修时禁止封闭阳台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2020年,王某进行房屋装修,将主阳台加装铝合金窗并封上玻璃。某物业公司向王某发出《装修违规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但其未做出相应整改,某物业公司遂以其违规装修为由,对涉案房屋采取断电措施。王某认为某物业公司的断电行为妨害其对涉案房屋的物权行使,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用电。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供电部门存在用电服务合同关系,其使用电力是基于合同约定,应受法律保护。只有当用电户实施违法用电等不当行为时,供电部门才有权对用电户实施断电措施,即对用电户有权实施断电行为的主体是供电部门。涉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关于物业公司可以采取断电措施的约定为格式合同,因排除了业主的用电权利,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即便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公司亦应依法维权,而不应擅自采取断电措施,故王某的诉求理据充足,应予支持。判决某物业公司恢复对涉案房屋的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