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芜湖市儒林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芜湖市儒林大药房有限公司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未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本院经审理认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所称属实,故判决被告芜湖市儒林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道歉,支付印制10299份安全用药法治宣传资料的费用2368元,向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手机用户发送未成年人合理用药宣传的两次群发短信费用13432.6元,合计15800.6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芜湖市儒林大药房有限公司未能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进行道歉,故本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