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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还是“雷仕照明”? 网店“蹭名牌”被判赔偿

日期: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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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知名品牌的背后,往往是企业诚信经营、持之以恒的品牌建设,消费者认准名牌产品就是看中了其品牌价值和产品质量,一些蹭名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欺骗了消费者。近日,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光电公司)发现佘某某在其网店内使用“雷仕”等字样进行宣传售卖灯具,恶意攀附“雷士”注册商标,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索赔20余万元。

本案中,雷士光电公司自2006年创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专业照明灯具与光源电气生产企业之一,产品涵盖商业照明、办公照明、家居照明、光源电器等,系第3010353号“雷士”、第12670031号“nvc雷士照明”、第12676216号“nvc雷士”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雷士光电公司持续推广宣传,“雷士”商标先后被授予“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等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2024年6月,雷士光电公司调查发现佘某某在某平台经营的店铺内使用“雷仕”“ NVC雷仕照明”字样进行宣传,并销售标注“nVc”“nVc雷士照明”字样的吸顶灯,恶意攀附雷士光电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害雷士光电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雷士光电公司向芜湖经开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佘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等。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雷士光电公司经受让取得和核准注册案涉第3010353号“雷士”、第12670031号“nvc雷士照明”、第12676216号“nvc雷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灯、顶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雷士光电公司依法享有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佘某某在网店中销售商品名称为“雷仕客厅灯现代简约灯具餐厅卧室5公分厚度照明LED吸顶灯2024新款”的灯具,该灯具上防伪贴与安装说明书均标注“nvc雷士照明”,技术参数上面标注“nvc”,且上述店铺内还有其他多款商品在商品标题、宣传图片上使用“雷仕”、“雷仕照明”、“nvc雷仕照明”标识。

前述标识与雷士光电公司的案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能够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系假冒雷士光电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雷士光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佘某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雷士光电公司的商标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特别是店铺页面显示商品销售数量较高等因素,酌情确定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维权开支115元,合计50115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为典型的以鱼目混珠的方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注册商标包含的文字为“雷士”,而被告在网店售卖的商品宣传页面中标注“雷仕”,两者读音相同,若不作细致比对难以区分,企图让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进而搭乘“雷士”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便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得非法利益。被告的此类侵权行为,明显可以反映出主观上的恶意,且案涉店铺内存在多个侵权商品链接,每个链接显示的已拼商品数量从数千到数万不等,虽然已拼商品数量不能完全等同于最终成交量,但依然可以作为侵权人获利金额的重要参考因素,故法院综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长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