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在校参加球赛受伤 学校要担责吗?
日期:10-30
小王是一名中学生。2025年,小王在学校举办的足球比赛中不慎受伤,先后在两家医院进行了治疗。小王父亲与学校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校方对比赛进行了精心布置,赛前对安全事项也进行了反复强调;足球比赛过程中全程有校医在场;事发后,学校及时将小王送医治疗,与小王的父母取得联系,已充分履行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足球运动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潜在的危险制造者,也是潜在危险的承担者,这些应当在小王及其监护人的认识之中。在比赛中不慎受伤的结果是学校及活动参与者无法预测的,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当为此付出代价。
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及保护职责,在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活动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采取活动前相应的安全教育、活动中的监管和保护、制定应急预案、伤害发生后及时送医救治等措施,以期尽力避免未成年人在学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发生损害的,要求学校赔偿的,需要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之后,虽然孩子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仍在,监护人依旧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学校组织足球比赛活动,不仅有利于增强学生体质,而且有益于培养学生拼搏上进、团结协作精神,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也是教育机构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