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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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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当成“电动车”给未成年人驾驶

日期: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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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当初购买的时候,真不知道这辆车属于机动车……”糊涂父母买来“超标电动车”,还让家中未成年的孩子驾车上路,出了车祸怎么办?近日,繁昌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驾驶“超标电动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电动车使用者尤其是未成年人家长敲响了警钟。

2024年11月某日傍晚,未成年人辛某(文中姓氏均为化名)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父母购买的一辆无号牌二轮车辆上路行驶,不慎与同向步行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行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辛某所驾车辆因最高时速、整车质量等多项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标准,被依法认定为“机动车”。经了解,原来,辛某父母在购车时并未仔细核验车辆属性,仅以“电动车”名义购买使用,忽略了其可能属于机动车的法律事实,也未为该车投保相应保险,更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严重风险。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陈某将辛某及其监护人诉至繁昌区法院。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承办法官意识到,这不仅是一起赔偿纠纷,更是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与家庭教育课,因案件涉事一方为未成年人,于是决定优先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一方面,向辛某父母释明其作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指出其在车辆认知、保险购买与未成年人监管方面的疏忽;另一方面,也耐心倾听伤者陈某的诉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沟通。最终在多次协调下,成功促成双方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辛某家长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款项,陈某也表示谅解。

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暴露出部分家长在电动车车辆购买和使用中的几个关键疏漏:一是购车时未核实车辆参数,造成车辆属性认知错误,误将“机动车”当作“电动车”购买使用;二是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事故后赔偿压力骤增;三是忽视无证驾驶机动车,特别是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严重风险。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所谓“电动车”时,务必确认其是否符合“新国标”标准,避免因车辆“身份错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与经济负担。同时,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与日常监管。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