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的车未投保,发生交通事故该谁赔偿?
日期:10-24
2024年8月21日,王某驾驶从沈某处借用的小型轿车在启东市汇龙镇某路段左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使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查,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造成李某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达十级伤残。因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沈某,李某将沈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损失14万余元,沈某在14万余元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文对于借用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作了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双重追责原则,即机动车使用人(借用人)作为直接侵权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所有人(出借人)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所有人先行赔付,可就超出交强险部分向车辆使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