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多次“小偷小摸”后涉嫌刑事犯罪
日期:10-22
本报讯 顺带不为偷,占点便宜没关系?这么想会惹上大麻烦。10月20日,记者从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了解到,日前辖区一居民多次在一店铺批发货物时偷一点,还自认为只是贪小便宜,不会触犯法律,殊不知这样的行为让他成为了盗窃犯罪嫌疑人。
据了解,日前该所接到辖区某批发店铺负责人林先生报警,称其在盘点仓库货物时,发现部分商品不见了,虽然单次损失金额不大,但累积起来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怀疑被盗。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由于店铺内部监控存在盲区,且林先生无法确定具体失窃时间,给案件侦破带来了一定难度。于是,民警转变侦查思路,扩大排查范围。经过耐心细致的分析比对,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周某逐渐进入了民警的视线。研判结果显示,今年9月下旬以来,周某利用购买物品机会多次盗窃店铺内饮料、零食等商品。
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新芜开发区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精准布控,成功将嫌疑人周某抓获归案。经查,周某经营一家棋牌室,其在上述零售部购买物品时,趁现场工作人员不备之时盗窃饮料和零食,用于在自家棋牌室内售卖。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周某对其多次盗窃零售部内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周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要不是你们这么认真负责,我的损失还得继续下去。”得知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林先生对派出所民警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
警方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因所涉物品价值相对不大,很多人误以为即便多次实施该行为,顶多接受治安处罚,不会构成犯罪。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并非认定盗窃罪的唯一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状分为五类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因此,认定盗窃犯罪,除数额较大外,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即便所盗物品价值不大,同样也可构成犯罪。大家要以此案为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财富观,远离“小偷小摸”行为,否则可能因贪图小利而触犯刑律。记者 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