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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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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到“三无”减肥药后 消费者:索赔十倍 法院:支持

日期: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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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世相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在网上买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联系方式的“三无”产品,消费者能否主张十倍赔偿?近日,南陵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网购到“三无”减肥药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6月,张某(化名)通过微信与售卖减肥产品的李某(化名)联系,双方就购买案涉产品“燃豆”进行沟通。李某称该产品为韩国进口减肥药,张某于是以1350元价格购入2包(每包24粒)用于减肥。次日,张某再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购买同款产品2包,支付1350元,李某当日通过快递发货。但张某收到货后发现,所购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于是将卖家李某告上法庭,并索要十倍赔偿。

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向张某销售案涉产品时称产品为减肥药并宣传相关减肥效果,但案涉产品标签并无相关药品、保健品标识,也未按照规定载明生产厂家、厂址等,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李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任务,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张某要求李某退还货款2700元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27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退还张某货款27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7000元。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宣称具有治疗、瘦身等功效的产品时,应提高警惕,仔细核查产品是否具备药品批准文号等合法资质,切勿轻信平台或商家的夸大宣传;若发现购买的产品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情形,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各类不良的营销方式,共同营造安全、规范的消费环境。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