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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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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蛋糕标签不合格,能要求十倍赔偿吗?

日期: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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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李某在某蛋糕店购买了提拉米苏、泡芙等食品,价款共计100余元。李某自称购买的食品有酸涩变质的口感,遂致电商家反映产品口感问题。李某与店铺工作人员互加微信后,将食品拍照上传,店铺服务员回复产品没有问题,声称产品是当天制作。李某遂拨打12345进行投诉。后经市场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某蛋糕店销售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8条、第126条规定,对某蛋糕店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某蛋糕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某蛋糕店销售的食品存在问题,但经市场监督部门调查,某蛋糕店销售的产品系散装食品,仅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有关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意见。标签瑕疵食品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案涉食品虽存在标签上的瑕疵,但李某既没有提交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自身受到实际损害,不能认定该瑕疵会对食品的安全性造成影响,故对李某关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某蛋糕店虽然在专柜上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但是食品标签部分信息缺失,存在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