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意外去世后遭遇保险拒赔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日期:10-10
本报讯 公司为员工投保了意外险,员工在工作时意外摔倒死亡,此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
2024年6月,某建筑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同年8月,被保险人员工小辰施工时滑倒后再次摔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与小辰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和《保险权益转让书》并支付了赔偿款,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及保险赔偿金归建筑公司所有。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在合同约定责任范围为由,送达《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拒付保险金,某建筑公司诉至镜湖区法院。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小辰在工作中摔倒后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索赔方的举证责任限定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且以其所能提供为限,即索赔方的举证责任是初步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已经尽其所能提供了与确认被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如认为保险事故是由除外责任事由所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就除外责任事由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的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双方当事人对意外伤害含义的理解适用产生分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小辰在工作中摔倒后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