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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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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砖”变“江西砖” 法院判令装修公司补偿2600元

日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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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合同约定使用“广东砖”,装修公司却以“江西砖”代替,这算不算欺诈?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更换重做,甚至要求“退一赔三”?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4年3月,段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以“包工包部分材料”的形式对段某所购新房进行全屋装修,装修总价款10万元。合同以附件形式对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厂名、厂址等进行约定,其中瓷砖约定为“丰景瓷砖”。

合同签订后,双方就瓷砖产地必须为“广东”达成口头协议。2024年6月,段某发现已经铺设的瓷砖不是“广东砖”,于是要求装修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更换瓷砖。装修公司认为其使用的瓷砖是广东佛山市某陶瓷公司旗下的丰景瓷砖,实际产地虽为江西,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双方对此分歧较大,段某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更换全部瓷砖,并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其损失26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装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退一赔三”?关于这项争议,双方合同虽约定使用“丰景瓷砖”,并明确要求产地为广东,装修公司所用瓷砖虽属丰景品牌,实际产地却为江西。但消费者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江西产瓷砖存在重大质量差异、系贴牌或假冒产品,或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也未能证实在质量、规格、功能等方面存在欺诈情形,亦无数量、价格欺诈或性能不达公众预期之证据,故装修公司不构成欺诈,不支持“退一赔三”的诉求。

二是装修公司履行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这项争议,法官认为装修公司虽使用产地非广东的瓷砖,已构成合同中的瑕疵履行,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仍需判断是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2024年7月双方达成的补充约定,若段某提交的瓷砖质检报告与装修公司所提供报告不一致,由装修公司承担瓷砖、施工损失和检测费用。装修公司已提交质检报告,段某既未提交反证,也未缴纳法院指定的鉴定费用,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认定该瑕疵履行未达根本违约程度,对更换、重做的主张不予支持。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装修标的价值,酌定装修公司向消费者支付2600元瑕疵补偿款。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在装修合同中,若材料产地与约定不符但未影响使用功能,通常构成瑕疵履行而非欺诈。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还需判断是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虽然瓷砖产地为江西而非广东,但未影响品牌、质量和使用效果,且消费者未能提交反证或完成鉴定程序,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实际损失,法院作出相应补偿的裁判。依法维权应以明确约定和有效证据为基础,才能实现合理主张。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