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快递员送货时撞伤人 快递公司担责吗?
日期:09-10
本报讯 试用期的员工犯错,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员工尚在“试用”阶段来推卸责任、置身事外?近日,芜湖市南陵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试用期员工履职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经过审理明确了用人单位需对试用期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也为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敲响了警钟。
2024年7月,刚入职某快递公司一周,尚处在试用期的运输员小徐,按日常路线从营业部装货后配送快递。途经一处交叉路口时,他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小琴(化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小琴锁骨骨折。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查,事故发生时小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所有人为某快递公司,而小徐于事故发生前约一周入职该公司担任运输员,尚未结束试用期(培训期)。
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小徐执行快递配送任务时,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小徐尚在试用期,但试用期员工的身份并不影响其“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定性,因此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某快递公司承担。最终,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小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441.29元。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试用期绝非单位的“免责缓冲区”,即便员工尚在试用阶段,只要其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岔子”,用人单位都无法置身事外、推卸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时刻绷紧安全弦,管理好员工、做好岗前培训,才能避免试用期员工犯错引来纠纷。记者 顾娅